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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款纠纷中的民间借贷“转条”及其“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量:497
在欠款纠纷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的比例很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些的主张能得到支持,有些的不能得到支持,为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讲述一下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等向黎某、覃某借款,后某公司等未偿还借款本息。黎某、覃某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7893000元,利息710370元。2010年,梧州中院、广西高院均支持黎某、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指令广西高院再审。2013年,广西高院裁定发回梧州中院重审。2014年,梧州中院判决某公司等归还黎某、覃某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各方当事人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判决某公司等归还覃某、黎某借款本金428.48万元并支付利息。某公司等不服广西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真正的借款本金是260万元,黎某、覃某出具的三张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将利息多次计入本金后得出的数额,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主张借款凭证系高息“转条”而来,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等主张本案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后得出的数额,但某公司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某公司因此败诉。

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志坚与覃某的对话录音以及覃某草稿。而该录音中,覃某并未认可赖志坚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某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某分10次向谢雪莲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可在“转条”后的借款凭证中明确“本金中包含前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最初借款本金数额。民间借贷“转条”的本息之和保护限额为: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志坚与覃某的对话录音以及覃某草稿。而该录音中,覃某并未认可赖志坚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某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某分10次向谢雪莲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二审以覃某草稿与三张借条之间的联系,计算出的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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