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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中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量:379
  对于经常做工程的朋友来说经常遇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又不知如何去解决,往往是一等再等,很有可能拖过了诉讼时效使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下面我们来看看赵某和史某工程款纠纷及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赵某与史某2015年8月20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施工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发放工程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支付工程工资95%,剩余5%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给赵某,工程结束后,中铁已经将此标段工程款全部结算给史某,但史某一直未给赵某结算该笔工程款,后史某给赵某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6年2月8日前偿还赵某该笔欠款,但史某至今未给付赵某此款,故诉至法院。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史某归还赵某人民币15000元;2.要求史某支付赵某逾期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1.7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史某承担。

【法院判决】

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某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1.75%进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史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史某欠赵某工程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史某出具欠据时承诺于2016年2月8日给付拖欠赵某赵炳楠的工程款,故赵某赵炳楠主张要求史某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2月8日开始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可以要求史某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史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做工程的朋友们注意

一、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时要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好是委托专门律师起草。

二、发生了纠纷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尽快尽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自己是被诉的一方也不要缺席不参加诉讼,缺席会使自己的辩护权无法实现,给对方提供了便利,加大了对方的胜诉权。
以上内容由江成天津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成天津律所律师咨询。
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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