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主页
江成天津律所律师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185-2215-7017
留言咨询
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中遇到非法行医怎么合理主张赔偿?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量:27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曾于1986年左右取得《个体行医执照》,先后在衢江区十里丰、外黄村等地从事牙科诊疗活动。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姜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姜某因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再次在衢江区峡川镇峡丰路7-2、7-3号,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并收取费用。2017年,姜某因与患者范某发生医疗纠纷,范某向相关部门举报。2017年7月3日,姜某被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

2018年7月18日,经法院司法确认并作出裁定,被告人姜某一次性补偿范某15000元(已支付),双方纠纷已一次性处理完毕。

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的作案工具牙科手机、牙钳、牙挺、牙科综合治疗机、牙科治疗椅予以没收,其中牙科综合治疗机、牙科治疗椅由扣押单位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处置。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被告人姜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姜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因非法行医在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仍再次犯同样罪行,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故不能适用缓刑。
以上内容由江成天津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成天津律所律师咨询。
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875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中央商务区集华道富力广东大厦2506室
185-2215-701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江成天津律所
  • 执业律所:
    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31120*********058Y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5-2215-7017
  • 地  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中央商务区集华道富力广东大厦2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