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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主张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量:295
【基本案情】
1.2018年7月5日16时45分许,耿某驾驶鲁m×××××小型轿车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惠民县石庙镇屯里街09-05电线杆处时,与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鲁m×××××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受伤。2018年7月19日,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802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未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8月16日,李某支出施救费618元。
2.鲁m×××××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耿某。2017年7月8日,耿某为鲁m×××××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李某受伤后,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治疗费等共计11908.45元。李某在住院期间,由其侄女李建和刘娜进行陪护,出院后由刘娜进行护理。李建和刘娜均系城镇居民,护理费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18年12月13日,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鲁金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之损伤不构成伤残;2.伤后误工时间为4个月;3.伤后护理期限为2个月,其中院内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鉴定费1900元。
2018年7月17日,滨州正大诚信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李某驾驶的鲁m×××××小型轿车出具正信评字惠(2018)第15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意见为:评估标的物鲁m×××××车的损失价格¥10624.00元。评估费400元。
综上,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90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车辆损失10624元、评估费400元、施救费618元、误工费8370元(69.75元/天×120天)、护理费8063.20元(100.79元/天×20天×2人+100.79元/天×40天×1人)、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42983.65元。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至43156.92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9835.3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0元(预缴5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39.50元,被告耿某负担1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耿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耿某与李某双方的过错造成的,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进行赔偿,即赔偿李某医疗费和住院生活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8370元、护理费8063.20元、车辆损失2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8933.20元。李某与保险公司庭下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剩余损失14050.45元,按照耿某的过错程度,由耿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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