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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员工与公司出现纠纷,员工的这样行为是法院禁止的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195
【基本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的清洁工,在某日中午下班回家吃饭的路上因中暑而送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患热射病、低血容量性休克、肺部感染、低钠血症、左上臂及背部二度、皮肤烫伤 2%。入院后一直在 ICU 重症监护室治疗,住院 12 天,支付了不少医疗费。因无力负担医疗费,王某家属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为王某支付医疗费,但公司未予理睬。出院后,王某也多次找到公司,就自己的医疗费一事进行沟通,但公司一直没有给他明确的答复。王某认为,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令他太寒心,一气之下想到了到公司门口拉横幅、烧纸钱等行为。公司认为,王某在公司门口撒纸钱、摆花圈、并张贴侮辱诽谤性质的横幅,导致公司员工及群众议论纷纷,公司被迫停工停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万元。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公司门口书面道歉 3 天,道歉内容不少于 100 字,并赔偿公司 100 元。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王某跟公司有了纠纷后,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其在公司门口摆花圈、烧纸钱、贴横幅等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维权的限度,客观上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王某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本起事件事出有因,且王某到公司门口采取上述作法也仅 3 次。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酌定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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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成天津律所
  • 执业律所:
    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31120*********05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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