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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有欠条可更好的追索劳动报酬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183
【基本案情】
2013年姚某在周某位于上海市的英格密尔工地做木工,工程结束后,周某未能结清工资。2015年2月4日,周某向姚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姚某人工工资30000元整,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2016年3月14日,周某向姚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结欠姚某的人工工资3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果到期不付,姚某有权向周某要求承担所有损失(来回车费、误工费、银行同期定期利息,从2013年5月30日开始计算)。2017年8月2日,周某向姚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结欠姚某人工工资25300元,并约定2017年9月5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年底结清。2018年1月15日,周某再次向姚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姚某人工工资25300元。欠条出具后周某仍未按约支付工资,姚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姚某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周某支付拖欠的人工费25300元;二、判令周某支付逾期支付人工费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姚某工资25300元及利息(25300元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57元(姚某已预交),由姚某负担100元,由周某负担657元。周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姚某。
【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如果被起诉最好积极应诉,本案中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的。周某结欠姚某工资253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还款协议等为据,事实清楚,且周某未能按约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姚某有权要求其支付工资,并要求其按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姚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给与了支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拖欠工资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以无力支付工资为由最好让其写欠条,这样索赔协商不成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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