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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阮某、邱某借款纠纷一案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量:197
【基本案情】 阮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20日向邱某借款12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期至2012年8月30日,邱某于2012年8月20日将该款转账至阮某指定的张某的银行账户。阮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阮某至今未能偿还,张某应当对其婚内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为催讨借款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1、阮某、张某归还邱某借款12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52000元(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计21个月);2、阮某、张某给付邱某因实现本案的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阮某、张某负担。 【法院判决】 一、阮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邱某借款125000元并承担利息52000元。 二、阮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邱某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邱某已预交),由邱某负担5元,由阮某、张某负担19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邱某。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阮某向邱某借款125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且阮某、张某并无异议,应予偿还。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阮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阮某向邱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阮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给付利息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邱某要求阮某、张某共同归还借款125000元并承担利息52000元,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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