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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驳回起诉不欠款 对方仍不依不饶怎么办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量:642

【简要案情】
李先生是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其手下有一工人郑某,因为发现其有“吃回扣”的情况,因而被公司辞退了。郑某被辞去后心怀不满,他认为李先生还欠了其垫付的装修材料款。但李先生认为,所有装修费用均已结清,并没有欠其任何款项,但是为了息事宁人,李先生给了郑某10000元了事,让他今后不要再来骚扰了。
可没想到郑某得钱后,仍然纠缠不休。遭到李先生的拒绝后,郑某查到李先生的住处,并在李先生居住的整栋楼,挨家挨户贴大字报及标语,内容都是:“×门牌号李××拖欠装修材料款3年不给,丢人!”这一行为给李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
后来,李先生让他起诉,结果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以为他不会再来纠缠了,可是郑某仍然不依不饶,继续贴大字报和标语,严重干扰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和孩子的学习。
为此,李先生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结果也未得到妥善处理。
【律师分析】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当事双方都应当尊重法院判决,尊重法律。郑某的无理取闹行为已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李先生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责任。同时,李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向郑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李先生如何才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是否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心认为,郑某认为李先生拖欠装修材料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先生让其起诉法院,通过诉讼查明事实确定责任,这一做法完全正确。现在,郑某主张李先生支付装修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被驳回,其应当尊重法院判决,尊重法律。
在法院确认不欠款的情况下,郑某仍在李先生住处贴出大字报和标语,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并因此对李先生的名声以及他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已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李先生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责任。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是否可以主张郑某赔偿精神损害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将会结合郑某的行为以及对李先生造成的实际后果,酌情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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